保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保定市裝配式建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審批局及各有關單位:
保定市裝配式建筑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的指導意見》(冀政發〔2015〕5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17〕3號)、保定市《加快推進綠色建筑發展實施方案》(保住建發〔2020〕33號)、《保定市綠色建筑創建行動實施方案》(保住建發〔2021〕15號)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實施范圍
全市行政區域必須按照《保定市綠色建筑專項規劃》(2020-2025)確定的年度目標落實裝配式建筑建設比例要求。
全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全部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新建公共建筑原則上應全部采用裝配式建筑,優先采用鋼結構建設;中心城區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裝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地上面積的50%,涿州市、高碑店市、安國市和白溝新城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裝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地上面積的40%,其他縣建筑總面積5萬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裝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地上面積的20%,并應首先建設裝配式建筑。
第二條 土地出讓(劃撥)
以招拍掛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規劃條件中應明確裝配式建筑的建設比例及裝配率等指標要求,并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附件,明確由受讓人按照執行。
以劃撥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等項目,相關審批部門應當在立項文件中明確項目中裝配式建筑的建設比例及裝配率等指標。
第三條 裝配率預評價
建設單位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裝配式建筑裝配率預評價申請并出具承諾函,承諾嚴格按照裝配式建筑的相關技術要求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及承諾函后,應當及時組織市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專家召開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預評價評審會議并出具預評價評審意見。
第四條 規劃審批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將建筑面積占比和裝配率等相關指標納入規劃條件審查。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的建設裝配式建筑的意見(注明裝配式建筑名稱、建筑規模、獎勵規模等相關內容),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程序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提請市規委會審議,落實相關獎勵政策;行政審批局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核實裝配式建筑面積占比和裝配率等相關指標要求。不符合裝配式建筑建設要求的項目,不予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 工程招投標
本市的裝配式建筑項目,應采用設計、施工、采購一體化(EPC)總承包模式等多種一體化招標模式。同等條件下,鼓勵具有實力的大型企業集團或聯合體參與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招投標時優先選擇具有甲級設計資質的企業和特級資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在施工當地沒有或只有少數幾家裝配式建筑生產、施工企業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時可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
第六條 預制構件管理
裝配式建筑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生產工藝設備、試驗檢測條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以保證產品質量。預制構件出廠時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型式檢驗報告以及出廠檢驗報告。預制構件應當標注生產企業名稱、制作日期、品種、規格、編碼、合格標識等出廠標識,出廠標識應設置在便于現場識別的顯著部位。鼓勵預制構件標設二維碼、條形碼、埋置芯片,實現產品全過程跟蹤管理。
第七條 參建各單位責任
1、建設單位對其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工程項目質量安全負首要責任,并負責裝配式建筑工程設計、部品部件生產、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之間的綜合協調。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裝配式建造方式的可行性論證內容,明確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和部品部件要求等內容。
2、裝配式項目設計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及規程,符合河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13(J)/T8321-2019)或《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 裝配率達到50%及以上。設計單位應當對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工程項目的主體結構、圍護墻和內隔墻、裝修與設備管線等進行整體同步設計。
在各專業施工圖設計總說明中均應有裝配式專項設計說明。設計圖紙中應表達所使用裝配式技術的具體實施方式及技術措施。提供各專業裝配率計算書。
3、裝配式建筑項目設計文件要納入施工圖審查范圍,應將裝配式建筑結構體系、主要結構構件連接方式、裝配率實現技術及計算書等納入審查內容。以《加快推進綠色建筑發展實施方案》發布時間為節點,對未按要求執行裝配式建筑政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結構安全、裝配率等重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審圖機構應針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不計容的部分建筑面積,在裝配式建筑項目的建筑面積后加上“(包括獎勵部分建筑面積×××平方米)”字樣。
設計文件中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或超規范的結構體系等,如沒有國家、省技術標準的,應當由本省、市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出具評審意見,審查機構依據評審意見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4、施工單位對部品部件施工關鍵工序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并按有關規定報送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審查。部件、部品及其它輔助材料進場時,查驗合格證、相關檢測報告、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等質量證明文件,并由責任主體單位簽字確認。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專家論證會,論證通過后嚴格按方案實施。裝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并編制裝配式建筑工程施工應急預案。應進行部品部件試安裝。對進場部品部件的質量進行檢驗,建立健全部品部件施工安裝過程質量檢驗制度和追溯制度。首個施工段安裝完成后,由建設單位組織相關責任主體對部品部件連接、灌漿、外圍護部品部件密封防水等進行專項驗收,形成驗收文件并留存相關影像資料。監理和施工單位應對每一個連接接頭質量、接縫處理等進行隱蔽驗收,特別要加強預制構件豎向套筒灌漿、漿錨搭接等連接節點的驗收,形成隱蔽驗收記錄,對連接節點質量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并應留存灌漿施工過程、連接節點檢測和工序驗收等相關影像資料,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5、監理單位,對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針對裝配式建筑特點,編制專項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必要時可安排監理人員駐廠。核查施工管理人員及安裝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組織施工、部品部件生產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部品部件進行進場驗收;對部品部件的施工安裝全過程進行監理,對關鍵工序進行旁站,并留存相應影像資料。逐層核查施工情況,發現施工單位未按要求進行施工時,簽發監理通知單,責令其限時改正,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嚴格的裝配式建筑質量監管體系,對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差別化監管。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增加裝配式建筑專篇,注明裝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積、結構類型、預制構件種類、裝配式施工技術、裝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裝配式建筑相關要求等內容??⒐を炇請蟾鎽斀浌こ探ㄔO各方責任主體簽字確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對竣工驗收活動進行監督。
第九條 推進裝配式建筑信息模型應用
推進BIM技術在裝配式建筑規劃、勘察、設計、生產、施工、裝修、運行維護全過程的集成應用。
建設單位要全面推行工程項目全生命期、各參與方的BIM應用,要求各參建方提供的數據信息具有便于集成、管理、更新、維護以及可快速檢索、調用、傳輸、分析和可視化等特點。實現工程項目投資策劃、勘察設計、施工、運營維護各階段基于BIM標準的信息傳遞和信息共享。
勘察單位要研究建立基于BIM的工程勘察流程與工作模式,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需求和應用條件確定不同階段的工作內容。
設計單位要研究建立基于BIM的協同設計工作模式,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需求和應用條件確定不同階段的工作內容。
施工企業要改進傳統項目管理方法,建立基于BIM應用的施工管理模式和協同工作機制。明確施工階段各參與方的協同工作流程和成果提交內容,明確人員職責,制定管理制度。
工程總承包企業要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過程需求和應用條件確定BIM應用內容,分階段(工程啟動、工程策劃、工程實施、工程控制、工程收尾)開展BIM應用。在綜合設計、咨詢服務、集成管理等建筑業價值鏈中技術含量高、知識密集型的環節大力推進BIM應用。
運營維護單位要改進傳統的運營維護管理方法,建立基于BIM應用的運營維護管理模式;建立基于BIM的運營維護管理協同工作機制、流程和制度;建立交付標準和制度,保證BIM竣工模型完整、準確地提交到運營維護階段。
第十條 獎勵措施
1、對采用裝配式建設方式且預制裝配率50%以上的商品住房項目予以地上建筑面積3%面積獎勵。獎勵建筑面積不計入地塊的容積率核算,不納入預售范圍。該部分建筑面積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和起始年限維持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不變。
2、允許將預制構件投資計入工程建設投資額,納入進度衡量;政府投資或主導的項目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的,增量成本納入建設成本。
3、行政審批局可提前為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施工進度達到正負零的裝配式商品房項目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4、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的,由相關部門取消獎勵政策。有獎勵面積的項目,將與獎勵面積數量相當的建筑面積由政府無償收回用作保障性住房,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建設單位的違約行為將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開始實施,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行政審批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